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本標準不適用于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標識。
2 術語和定義
2.1 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2.2 食品標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2.4 生產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 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6 規格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凈含量和內含件數關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3.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3.6 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3.8 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 35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A),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3.10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3.11 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4 標示內容
了解詳情 GB/T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