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
2 術語和定義
2.1 食品添加劑
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所允許的最大添加量。
2.3 最大殘留量
食品添加劑或其分解產物在最終食品中的允許殘留水平。
2.4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澄清、吸附、脫模、脫色、脫皮、提取溶劑、發酵用營養物質等。
2.5 國際編碼系統 (INS)
食品添加劑的國際編碼,用于代替復雜的化學結構名稱表述。
2.6 中國編碼系統 (CNS)
食品添加劑的中國編碼,由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類別(見附錄 D)代碼和在本能類別中的順序號組成。
3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
3.1 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c) 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d) 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e) 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3.2 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劑: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b) 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3.3 食品添加劑質量標準
按照本標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
3.4 帶入原則
3.4.1 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添加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中:
a) 根據本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 b) 食品配料中該添加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c) 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添加劑的含量應明顯低于直接將其添加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3.4.2 當某食品配料作為特定終產品的原料時,批準用于上述特定終產品的添加劑允許添加到這些食品配料中,同時該添加劑在終產品中的量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標簽上應明確標示該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產。
4 食品分類系統
食品分類系統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只適用于本標準,見附錄E。如允許某一食品添加劑應用于某一食品類別時,則允許其應用于該類別下的所有類別食品,另有規定的除外。
5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附錄 A的規定。
6 食品用香料
用于生產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7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符合附錄C的規定。
了解詳情 GB/T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